律师您好,本人与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4.12月至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本人无过错,赔偿金问题协商沟通无果,现在公司准备2021年1月开始,单方面决定给我发待岗通知书,请问这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并单方面调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二倍支付赔偿金。
律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的:北京总公司,上海事业部工作,上海无营业执照但有办公地址(2001年成立至今)。本人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4.12月至今。 今年2月至5月公司发出倡议书,固定工资按照80%比例支付,我同意与公司共患难。之后在2020.6-12月弗戈工资发放办法及四项制度中,工资按80%支付之外,附加很多对劳动者不利的扣款及待岗条件,所以我没有签字同意。最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过错),我同意协商解除但赔偿金问题协商沟通无果(公司规定离职前的工资100%发放,认可补足2-10月份9个月扣款的20%,并以N+3为经济补偿。因为业绩恢复,11月已发全薪)。目前双方对N的基数有争议,公司认为以扣款后的80%,而我主张以全薪为基础。现在公司准备2021年1月开始,以不需要行政岗位为由单方面决定给我发待岗通知书,请问这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并单方面调整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二倍支付赔偿金。
上海-闵行区
发表于:2020-12-18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