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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县级自来水公司(股级单位)中层,无国家行政级别,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余万元”情况类同的多人,但这是我们所处的大环境造成的,本人也并未因此得到利益,只是中秋、春节接受对方500元购物卡,5年共5000元,已全部主动交到县纪委账户,但纪委未出具收据证明。现在已被开除党籍并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移交检察院,目前正依法被取保候审,所供职的单位正在拟定相对于“开除党籍”的政务处分,请问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山东-青岛 发表于:2021-01-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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