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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鼎说 | 鉴定费用谁来付?法官的裁量权比你想的更重要

大律师网     2025-12-31

导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张旭腾打官司遇到专业问题,做鉴定是常事。但一笔几千甚至数万的鉴定费,到底该谁出?是

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张旭腾

打官司遇到专业问题,做鉴定是常事。但一笔几千甚至数万的鉴定费,到底该谁出?是申请方自掏腰包,还是败诉方最终承担?不少当事人对此一头雾水。

两种规则,各有道理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鉴定费的方式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模式:

1、“诉讼费用”模式:法院将鉴定费视同案件受理费,根据胜败诉结果按比例分摊。这更符合实质公平——鉴定是为查清全案事实,并非申请方私事,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2678号、(2021)最高法民申2565号等。

2、“举证成本”模式: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请方先行承担。这在某种程度上能防止滥用鉴定,增加恶意诉讼成本,例如:(2018)最高法民申3104号、(2016)冀民申1648号等。

法律条文,为何“模糊”?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鉴定费的规定似乎“留了一手”:既未明确将其列入诉讼费用,又规定其“由当事人负担”。在笔者看来,这并非立法疏漏,而更有可能是一种深思熟虑的“制度性授权”。

现实案件千差万别,鉴定可能是因对方恶意否认事实而被迫启动,也可能是己方举证不足的补充。一个僵化的规则无法公平应对所有情形,因此,法律将裁量权赋予更能看清案件全貌的人——各案的主审法官。

法官裁量,如何实现公平?

法官的裁量绝非随意,而是在一个“隐形框架”内进行,也需遵守法律规则和接受监督:

1、考量核心因素:鉴定结论对判决的决定性程度、哪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启动鉴定的必要性等。

2、遵循程序正义:即便最终判令对方承担,通常也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以保证程序启动。

3、接受监督制约:裁量理由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并接受二审监督。

给当事人的务实建议

当然,无论是主动申请鉴定还是对方提出鉴定,本文都有几点小建议给到大家:

1、申请鉴定时,最好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由对方承担鉴定费。

2、积极影响裁量:在法庭上可以重点论述鉴定对于查明全案关键事实的必要性,以及对方在此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

3、理解制度逻辑:不要将鉴定费简单视为“谁申请谁花钱”,需要认识到其最终分担,是法院在程序规则与实体公平间作出的专业权衡。

结语

本文认为,鉴定费承担的“模糊地带”,恰恰体现了法律不追求机械的“一刀切”,而是授权法官在具体情境中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不必太过担忧焦虑。理解这一制度设计,不仅能更好预判诉讼风险,也是对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更深层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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