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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大律师网     2026-01-27

导读: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张XX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

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XX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55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616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591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豫自贸郑检未刑诉〔20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介绍卖淫罪,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认为张XX虽系累犯,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司法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已于归案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认定标准,且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经本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法院虽未采纳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时对张XX综合考量,最终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0194 刑初 918

公诉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性,汉族,2001 XX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XXXXXXXXXX号,住河南省郑州市XXXX号楼XXXX号。因犯聚众淫乱罪,于 2022 8 1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 12 6 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 2024 9 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5 1 1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 2025 5 9 日被刑事拘留;于 2025 6 17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志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X,曾用名马XX,男性,汉族,1997 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XXXXXXXX组,住河南省郑州市XXXX大道XX号楼XX室,因阻碍执行职务,于 2023 5 4 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 2025 5 9 日被刑事拘留;于 2025 6 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豫自贸郑检未刑诉〔20252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马XX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 9 17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弈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郭志祎;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 2月至 2025 4 月期间,被告人张XX在明知黄某某(女,20077 16 日出生)未成年的情况下,仍介绍其卖淫,并让被告人马XX帮忙寻找嫖客。已查实 2025 3 月,马XX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收到 6600 元;2025 4 13 日,一名昵称“OK”的人通过“蝙蝠”APP 将嫖客黄XX的联系方式告知马XX,马XX通过张XX将联系方式给黄某某让其联系。2025 4 1315 时许,马XX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收到黄XX的支付宝转账 1400 元,随后黄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万科誉小区一号楼内为黄XX提供了卖淫服务。

2025 5 8 日被告人张XX、马XX在郑州市XXXX号楼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曹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X、马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黄某某、曹XX辨认笔录,支付宝流水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马X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X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XX虽有初期供述不完整的情形,但后续及时如实交代罪行,且庭审中持续稳定供述,应认定为坦白。2.XX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2.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关于被告人张XX是否构成坦白的问题。经查,坦白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一审判决前不翻供的量刑情节,认定坦白情节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及时性、主动性、真实性、彻底性,其中及时性就是要求在侦查阶段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张XX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张XX、马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中,张XX提供卖淫女黄某某联系方式,马XX寻找嫖客,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马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XX的量刑问题。经查,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因其影响恶劣,在量刑时应从严掌握。马XX在公诉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属适当,根据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马X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张XX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即自 20255 9 日起至 2026 9 7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即自 20255 9 日起至 2026 5 8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马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董鹏亮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印)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孙朝阳

董莹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和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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