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1-27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系广州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03年2月19日广州某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6月3日广东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同时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科科长。在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梁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为了帮助其外甥刘某完成银行储蓄任务,先后七次将两家公司的资金转入其亲属名下的银行账户,累计挪用资金达70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且梁某某通过挪用资金共获得理财利息1.2万元,并于2023年8月17日向法院上缴。
虽然大部分资金在短时间内梁某某都归还了公司本金,但有一笔120万元中的85万元被其取现。梁某某辩称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2014年妇女节、劳动节给员工发放过节费、股东分红及非股东奖金。2021年10月,梁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据此,公诉机关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85万元取现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不构成“归个人使用”;
2、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主观恶性较低;
3、鉴于数额争议及情节轻微,建议在有期徒刑基础上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人梁某某取现的85万元资金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理财利息)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公司人员挪用资金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不仅依据资金流向,更注重对资金最终用途的实质性审查。特别是在85万元取现款的定性上,法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在公司书面说明与大量证人证言相左的情况下,基于证据优势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体现了“疑罪从无”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同时,判决也综合考量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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