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03
在反不正当竞争实务领域,“搭便车”式侵权是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其中,通过攀附知名企业字号、注册近似域名误导公众,进而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这类侵权行为看似隐蔽,实则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仅侵害了知名企业的商誉和经营利益,也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专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年的律师,我曾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既有帮助被侵权方维权成功、全额追回损失的经历,也有协助被诉侵权方厘清责任、大幅降低赔偿金额的实操经验。今天,就结合我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和大家详细拆解此类纠纷的维权要点、裁判逻辑,也分享一些办案过程中的实操感悟,希望能为企业防范此类侵权、应对相关诉讼提供实用参考。
案件介绍
本案的被侵权方,我们暂且称之为A公司,是国内某高端机械设备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成立近二十年,其企业字号“某信重工”经过长期的经营布局和品牌宣传,在行业内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仅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其字号本身也具备了极强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A公司早在多年前就注册了与企业字号高度相关的核心域名,用于官方网站运营、产品展示和客户对接,该域名已成为A公司开展线上经营、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在行业内和消费者群体中具有极高的辨识度。
而本案的被告B公司,是一家成立仅两年多的小型机械设备销售企业,主营与A公司同类的中端机械设备,但其自身品牌影响力较弱,市场认可度不高,经营状况始终不佳。为了快速打开市场、降低推广成本,B公司动起了“搭便车”的歪心思,刻意模仿A公司的品牌标识和经营模式,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B公司不仅将自身企业字号注册为“某信盛某重工”,刻意突出“某信”二字,与A公司的“某信重工”字号高度近似,还在其企业宣传册、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刻意弱化“盛某”二字,突出使用“某信重工”相关表述,甚至在对外推广时,暗示其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谎称是A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合作单位”。
更为恶劣的是,B公司专门注册了两个近似域名,这两个域名与A公司的核心域名仅后缀不同,视觉上几乎难以区分,普通人稍不留意就会混淆。B公司将这两个近似域名用于搭建自身官网,网站的页面布局、色彩搭配、产品展示形式,均刻意模仿A公司官网,甚至直接照搬A公司官网的产品介绍、企业简介等内容,仅修改了联系方式和部分产品参数,以此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是A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关联网站,进而通过该网站与B公司达成交易。
在B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后,短短半年时间内,就有多名消费者向A公司投诉,反映其通过“某信重工”相关域名咨询、下单后,收到的产品并非A公司生产,质量和售后服务也与A公司存在巨大差距,部分消费者甚至误以为是A公司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A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同时,A公司发现,有不少老客户因混淆了企业字号和域名,误与B公司达成交易,导致A公司的客户流失、销售额下滑,直接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接受原告(被侵权方)委托
在多次与B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未果后,A公司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近似企业字号、注销近似域名、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接手该案后,我首先带领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相关证据,这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不同于商标侵权纠纷有明确的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依据,字号和域名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侵权行为的“混淆性”,都需要通过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收集证据并制定诉讼策略
我们重点收集了三类核心证据:
一是A公司的字号、域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包括A公司的营业执照、成立年限证明、历年销售额、行业奖项、媒体报道、品牌宣传投入凭证,以及相关公众对“某信重工”字号和涉案核心域名的认知调查材料,充分证明“某信重工”字号和A公司核心域名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域名主体部分”;
二是B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包括B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官网截图、宣传册、微信公众号内容、近似域名的注册信息及使用记录,以及消费者的投诉记录、误认反馈、B公司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等,清晰证明B公司刻意攀附A公司的字号和域名,实施了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三是A公司遭受损失的证据,包括销售额下滑的数据对比、客户流失记录、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凭证,为索赔金额提供明确依据。
原、被告双方庭审纠纷
庭审过程中,B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抗辩,认为其企业字号“某信盛某重工”与A公司的“某信重工”存在差异,并未完全相同,且其注册近似域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同时主张A公司的字号和域名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不足,其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该抗辩意见,我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进行反驳,重点阐述了三点核心观点。
第一,B公司使用近似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混淆行为。A公司的“某信重工”字号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B公司在注册企业字号时,刻意选取与A公司字号高度近似的“某信盛某重工”,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某信”二字,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A公司商誉、误导公众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符合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断字号是否近似,不能机械地对比文字差异,而应结合字号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误认,这也是此类案件裁判的核心要点之一,正如优秀裁判文书所强调的,要从“事理”出发,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而非单纯的文字比对。
第二,B公司注册、使用近似域名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的核心域名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其重要的经营载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辨识度,B公司注册的两个近似域名,与A公司的核心域名仅后缀不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目的是借助A公司的域名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点击访问其官网,进而获取交易机会,本质上就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此类域名攀附行为,只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失,均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第三,B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混淆后果,损害了A公司的商誉。B公司在对外推广过程中,刻意暗示其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谎称是A公司的子公司、合作单位,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导致A公司的品牌形象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我们提交的消费者投诉记录、B公司的宣传截图等证据,充分佐证了该虚假宣传行为的存在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
此外,我还向法庭强调,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A公司的字号和域名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却仍刻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裁判标准,详细阐述了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A公司的实际损失、B公司的侵权获利,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确保索赔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结合本案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B公司擅自使用与A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近似的字号、注册使用与A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域名近似的域名,并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近似企业字号、注销涉案近似域名、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0余万元,我方代理的A公司全面胜诉。
案件总结
该案的胜诉,不仅帮助A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企业字号、域名的权利边界,遏制了“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A公司的品牌商誉和市场竞争优势。结合本案的办案经历,我也想分享几点实务感悟,无论是企业还是同行,都可借鉴参考。
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重视自身字号、域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及时注册相关字号、域名,形成完整的品牌保护体系,同时注重品牌宣传和培育,提升字号、域名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一旦发现他人存在攀附自身字号、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损失扩大。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忽视证据固定,导致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这一点务必注意——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无论是字号知名度的证据,还是侵权行为的证据,都要及时、全面收集,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而言,既要具备深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论功底,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把握裁判逻辑,重点围绕“字号/域名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混淆性”“主观恶意”“损失金额”这几个核心要点展开工作。同时,要注重实务操作细节,比如证据的调取、质证,庭审中的抗辩技巧,以及索赔金额的计算等,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诉与否。正如我在多年办案中总结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没有固定的办案模板,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唯有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结合行业特点和司法实践,才能制定最具针对性的代理方案,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类“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看似成本低、见效快,但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被诉侵权方而言,一旦被起诉,切勿盲目抗辩,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若确实构成侵权,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和解,争取减少赔偿金额、降低负面影响;若不构成侵权,也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被诉案件,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我方当事人的字号使用早于原告,且不存在主观攀附故意,最终成功抗辩,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说明,此类案件并非“被诉即败诉”,关键在于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核心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搭便车侵权律师 #企业字号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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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深耕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十余年,聚焦字号攀附、域名侵权、“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与战略应对,是业内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实力的资深专家。其在科技、文创、商业等多领域积累了大量标杆性胜诉案例,尤其擅长代理企业应对此类复杂侵权纠纷,精通构建跨专利、商标、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一体化综合抗辩及反制体系,精准破解侵权认定、损失核定等核心难题。林律师代理的多起典型案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彰显其专业影响力。
目前,她兼任多家知名企业常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顾问,凭借对诉讼策略的精准研判与行业趋势的深刻洞察,常受邀为行业机构提供权威专家意见,以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成为企业应对不正当竞争风险的核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