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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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雪茄属于国家烟草专卖体系中的专营专卖品,未依法取得许可即对外销售,一旦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便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对雪茄的专卖管理属性缺乏清晰认识,习惯通过社交平台零散接单出货,往往在无意间触碰刑事红线。本文结合一起已生效的真实案件,对案件背景、辩护思路及裁判结果进行梳理,供实务参考。
案情概要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信息均作脱敏处理。2024年7月至11月,当事人廖某(化名)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雪茄烟销售活动。其借助微信等社交软件建立线上销售渠道,主动联系多名不特定买家,向林某、卞某等人出售成品雪茄烟。所售货物均自其租赁的仓储地点通过快递物流发出,交易全程在线上完成,没有固定实体门店。
经核算,廖某在上述期间销售雪茄烟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24年11月末,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交易对象、金额、发货流程等全部事实,未出现隐瞒或翻供情形。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廖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后续工作。
庭审中,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办案难点与辩护思路
办案难点
第一,涉案金额15万余元,已明显超过非法经营烟草制品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依据充分,无罪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第二,电子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据等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闭环,单纯从证据合法性角度进行抗辩难度较大;
第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早期对可能面临的刑罚存在不切实际的预期,需要辩护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与情绪疏导,以稳定其认罪态度,为后续量刑辩护打好基础。
辩护思路
首先,与当事人逐笔核实交易细节和金额计算方式,同步开展法律解释工作,引导其保持稳定的认罪态度,确保坦白情节能够被完整认定;
其次,全面查阅案卷,梳理证据体系,重点审查涉案金额核算是否准确、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排除非法证据抗辩空间,同时确认当事人确实不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资质,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再次,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围绕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交书面量刑意见,争取检察机关提出较为合理的量刑建议;
最后,检索同类生效判决中适用缓刑的裁判要点,结合廖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增强量刑辩护的针对性,并协助当事人梳理违法所得,告知退赔及预缴罚金的具体流程,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庭审过程中,辩护重点集中在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等方面,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裁判规则,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质证与法院认定
公诉方举证及质证情况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四组证据:
一是书证,包括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等,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归案过程及涉案财物扣押情况;
二是言词证据,包括多名买家证言及当事人供述,相互印证其线上销售雪茄的事实;
三是电子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订单等,完整反映交易过程和涉案金额;
四是鉴定意见及行政证明,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涉案物品属于雪茄烟及其价值。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廖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可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方质证及举证
辩护方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未另行提交辩护证据。质证意见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其一,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廖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属于线上零散零售,并非大规模批发分销,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其三,廖某无刑事前科,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确,结合同类案件裁判惯例,请求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及涉案雪茄烟依法予以没收。
实务小结
办理此类烟草非法经营案件,较为突出的感受是:不少经营者对烟草专卖的刑事边界认识模糊,误以为在线上零星出售雪茄只是普通买卖,实际上已经触及刑法。结合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争取缓刑通常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其一,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
其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落实退赔、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
其三,结合法律条文与同类判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意见。
本案当事人能够获得缓刑,正是上述要点共同作用的结果。实务中,涉案金额刚达到追诉标准、无前科、悔罪态度较好的当事人,争取缓刑的空间相对较大,但仍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握量刑协商的关键节点,避免心存侥幸。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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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主要办理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在涉烟草、成品油等专营专卖物品的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量刑协商实务及辩护策略制定。
执业以来,林智敏律师成功办理多起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结果,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
林智敏律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注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善于发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并依据法律规定与实务判例优化辩护策略,力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积极参与法律普及工作,通过案例分析、实务分享等方式,帮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经营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