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12
亲情,不应是罪行的“保护伞”
——从“包丽案”到“虐童案”,司法必须斩断纵容暴力的锁链
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李晓静律师
最亲密的人举起屠刀,当本应提供温暖的巢穴化作炼狱,我们社会的法律屏障,是否给予了受害者应有的庇护?
从最高人民法院点名的“北大女生包丽被虐待案”,到2024年上海那个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的3岁半幼童;从2023年福建莆田被继母关在厕所17天最终殒命的小女孩,到因家暴终身残疾的“小谢”;再到2024年底,那位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竟被丈夫残忍殴打并抛下数十米深崖的苗苗——这一桩桩、一件件被曝光和没有曝光的血与泪的案例,无不以生命的名义叩问着我们的法律与良知:对于以爱为名的伤害,我们究竟是过于宽容,还是已然失职?
一、 悖论与困境:当“家”成为暴行的豁免所
在诸多此类案件中,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司法悖论反复出现:施加伤害者,往往因其“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人”的身份,获得了相较于陌生施暴者更轻的处罚。
1. 罪名的“降格”:从“故意伤害”到“虐待”
在包丽案中,施暴者牟某最终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此罪针对“家庭成员”,强调行为的“经常性、持续性”,但其最高刑期(致人死亡)仅为七年。这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可判死刑)形成了天壤之别。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关系中最终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暴力,往往倾向于适用更轻的“虐待罪”,这实质上将一场持续性的、蓄意的精神与身体谋杀,淡化为“家庭纠纷”,无疑是对罪行严重性的误判。而莆田幼童案中,长达17天的非法拘禁与持续虐待,最终仅以“虐待罪”追责,是否足以评价其行为的残忍性与主观恶性?这同样是对暴力本质的淡化。
2. 角色的“错位”:纵容者为何总能“从轻发落”?
在幼童被虐致死的案件中,那个购买泻药、冷眼旁观的生父,常被认定为“从犯”而获得轻判。法律理论依据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然而,这完全漠视了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保证人地位”--他不仅负有“不伤害”的消极义务,更负有“必须保护”的积极义务。这种背弃天职的纵容与帮助,是暴行能够持续并升级的关键。其道德之沦丧、对社会伦理根基的破坏,远比陌生人的突然施暴更为深远和恐怖。将此类行为简单定义为“从犯”,是法理对情理的严重背离。
3. 司法的“失察”:公权力干预的致命缺位
苗苗的案例,揭示了一个更令人痛心的环节——司法系统未能成为受害者最后的“安全阀”。在她明确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极有可能面临家暴风险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她的离婚请求。这一判决,在事实上切断了她通过法律途径逃离暴力环境的生路,间接将她送回到了施暴者身边。13天后的人间惨剧,不仅是张某的凶残,更是整个保护体系存在漏洞的证明。当司法救济的大门在受害者面前关闭,其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二、情理与法理的再平衡:为何必须“从重”而非“从轻”?
1.背叛信任,罪加一等。
陌生人的伤害,是来自外部的风险;而亲人的伤害,则是内核的毁灭。它摧毁了受害者对世界最基本的信任感与安全感,这种心理创伤是终身难以愈合的。法律惩罚的尺度,理应反映这种伤害的特殊性与严重性。亲情,绝不应成为减轻罪责的借口,而应被视为加重其背信弃义情节的考量。正如上海案中,本应作为保护者的生父及其女友,却成为幼小生命的剥夺者;莆田案中,继母与纵容的生父,共同将一个孩子的童年变成了酷刑。这种角色的颠倒与背叛,其对社会基本伦理的冲击是毁灭性的。
2. 监管职责,重于泰山。
对于负有监护、看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如父母、配偶),其纵容或协助他人伤害被保护者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审视。他们的不作为或帮助,等同于打开了安全之门,将最脆弱者献祭于暴力之下。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必须突破传统“从犯”理论的束缚,将其视作犯罪得以实现的核心环节,依法认定为主犯或设定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在上海幼童案与莆田案中,我们必须严厉追问:那些在场却冷眼旁观、甚至提供便利的生父,他们仅仅是“从犯”吗?不,他们是这场暴行的“共谋”,是亲手将孩子推向深渊的推手之一。他们的罪,源于其监护职责的彻底沦丧。
三、从个案悲剧到系统反思:我们不能再失去下一个“苗苗”。
包丽、小谢、上海小梓澈与莆田的幼童、苗苗……这些案例并非孤立的悲剧,而是串联起一条从家庭内部暴力,到司法救济乏力,最终导向极端后果的清晰链条。
“苗苗案”是司法预警机制失灵的典型。它警示我们,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必须具备“家暴敏感性”,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置于僵化的“感情未破裂”证据之上。
“上海幼童案”与“莆田案”是监护人责任溃堤的极致表现。它们共同呼吁,法律必须对监护缺位与滥用的行为,设定最严厉的惩罚红线。
“包丽案”揭示了精神暴力同样致命。它要求我们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能够识别并严惩那些没有肢体伤痕却足以摧毁灵魂的犯罪行为。
四、推动法律改革:从司法觉醒到立法破局。
最高法的“点名”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意味着司法系统顶层已关注到这一问题。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必须推动系统性的变革。
1. 司法层面:打破“家事”壁垒,正确定性罪行。
司法机关应彻底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思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惯性滑向“虐待罪”。对于利用亲密关系实施精神控制(PUA)、长期折磨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或重伤的,应勇于以更重的罪名追责。
2.立法层面:修补法律漏洞,明确加重情节。
我们呼吁立法机关考虑:
1.修订《刑法》,适当提高“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尤其是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使其与罪行的危害性相匹配。
2.设立专门的“背弃监护、照护职责罪”,或在对现有罪名(如故意伤害、虐待)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纵容、协助犯罪”列为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从立法上杜绝纵容者被轻判的可能性。
3.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与《民法典-婚姻篇》的司法衔接,在离婚诉讼中,一旦有初步证据显示存在家暴风险,法院应以保护受害者安全为第一原则,不得轻易驳回离婚请求,并应迅速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良知与底线的守护者。当亲情异化为枷锁,当家庭沦为刑场,我们的法律若不能挺身而出、斩断暴力的锁链,便是对正义的失职。
从包丽到每一个无名的“小谢”,从上海小梓澈、莆田12岁女童,到再也无法迎接新一天的苗苗,他们的遭遇不应只是新闻热点中的一声叹息。它们必须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沉重砝码。我们必须让法律发出清晰而坚定的声音:任何关系,都不是暴行的许可证;任何身份,都不是罪责的减免牌。同时,司法系统必须成为能有效识别危险、阻断暴力的坚实屏障,而非因程序的僵化而成为悲剧的最后一环。
唯有让正义的雷霆击碎亲情的伪装,才能告慰逝者,庇护生者,真正捍卫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尊严与安全。
日 期: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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