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5-09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面对出租人提起的诉讼,常因对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理解不足,陷入被动赔付的困境。近期我代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租人支付原告出租人未获清偿损失226607.02元,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站在原告律师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度剖析承租人合法抗辩路径,为同类租赁纠纷当事人提供维权参考。
本案中,被告承租人欠付租金仅为2024年6月及7月1日至15日的款项,合计91546.92元,而被告签订合同时已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123390.18元。从法律层面而言,租赁保证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用于抵扣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该笔保证金金额远超欠付租金总额,完全可以覆盖全部应付费用,被告本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款项。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有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对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法院还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租赁合同被解除,必然导致原告产生租房空置期,因此法院认为该部分保证金原告无需退还给被告,未采纳被告用此笔保证金抵扣欠付租金的意见,这也凸显出租赁纠纷中保证金抵扣规则适用的争议性。
其次,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合同约定按当日应付金额每日0.2%计算违约金,折算成年利率高达72%,远超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属于典型的过高违约金,且违背公平原则,本质是损害承租人权益的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主张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核算违约金,两项欠付租金对应的违约金共计仅1369.89元,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法院理应依法核减违约金,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裁判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免租期条款的认定存在重大争议。案涉场地为毛坯房,被告承租后需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原告前期通过微信明确承诺给予三个月免租期,却在书面格式合同中,未以加粗、显著标注、口头讲解等合理方式,提示被告免租期附随的提前解除合同需补交租金的苛刻条款。这样就导致了被告投入的装修资金打了水漂,还需要承担因为提前解除合同,补交欠付的优惠期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装修需要经过原告的许可,并且作为出租人的原告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场地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在签约时未就该恢复原状义务及补租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故该补租条款应属无效,被告无需补交免租期租金。一审判决结果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抗辩意见。
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恰恰是当前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最常遇到的维权痛点:租赁保证金被无故扣留、高额违约金肆意主张、格式条款暗藏陷阱。作为专业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仔细核查格式条款,对保证金、违约金、免租期等核心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留存证据;一旦陷入租赁纠纷,切勿盲目承担责任,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从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核减、格式条款效力等角度切入,依法提出有效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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