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24
前言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落水骗取车辆损失险理赔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保险欺诈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个别极端情形,部分保险公司对于真实意外落水的新能源车辆,仅凭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直接推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据此拒赔,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受损。
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新能源汽车车辆损失保险纠纷案件,针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的 “车辆落水存在故意” 的鉴定意见,从鉴定程序、资质范围、事实逻辑、证据冲突、证明标准多个维度开展全面质证,最终法院采纳质证意见,委托重新鉴定,新鉴定结论确认案涉事故属于突发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并非人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将该案办案思路与质证要点整理分享,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5 年 9 月 X 日 16 时 50 分,驾驶人王某驾驶借来的新能源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庄路段。王某陈述,行驶途中为躲避突然从东侧窜出的犬只,向右急打方向,车辆驶入道路西侧水塘,造成车辆全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在路人帮助下脱险,第一时间借他人手机报警,并向投保保险公司报险。辖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文明驾驶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甲鉴定机构进行事故成因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本次落水存在人为故意,保险公司据此作出拒赔决定。车辆所有人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质证及代理分析意见
庭审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提交的甲鉴定机构 “落水存在故意” 的鉴定意见,是否应当被人民法院采信。经核查,该份鉴定系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单方委托,委托时间为 2025 年 X 月 13 日,委托人仅为保险公司,并非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具体质证理由如下: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
1、本案鉴定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整个鉴定过程未通知被保险人到场见证,没有听取驾驶人对事故经过的陈述,案涉鉴定检材、证据材料也没有经过双方共同确认。该委托形式剥夺了被保险人、事故驾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整个鉴定程序严重不公。
2鉴定所依据的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等全部材料,均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并未经过当事人质证确认,无法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赖以作出的基础材料来源存疑,鉴定意见合法性先天不足。
(二)鉴定机构超越执业资质范围,无权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作出法律评价
1、根据《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仅能够对车辆行驶轨迹、痕迹形成原因、车辆安全技术状态等客观物理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不能对驾驶人主观心态,即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作出定性评价。
2、甲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为 “车辆技术检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并不具备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资质。其直接出具 “故意落水” 的结论,属于越权鉴定,该鉴定意见应属无效。
3、物理痕迹仅能够还原事故发生之后的客观状态,痕迹鉴定本身不能直接推定驾驶人具有骗保的主观故意。
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属于保险欺诈的法律事实认定,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该事实认定权限专属于公安、检察、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社会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无权直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作出法律层面的定性评判。案涉鉴定意见超越技术鉴定范畴,对驾驶人主观心态直接作出法律判断,属于越权鉴定。
(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事实支撑,推理逻辑不成立,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原鉴定意见认为:事发时段为白天,视野开阔;即便路上窜出犬只,车辆车速较低,驾驶人应当采取制动而非急打方向避让,据此推断驾驶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代理人认为该推理逻辑不能成立:
1、事故成因分析,不能脱离事发路段客观环境。本案事故地点位于村内道路,路面宽度仅约 3 米;事故当时恰逢降雨,路面湿滑;道路两侧草木繁茂,对驾驶人视线形成遮挡。鉴定意见完全忽略上述客观环境条件。
2、机动车遇到突发险情,驾驶人选择紧急制动还是紧急避让,取决于险情距离远近、驾驶人驾驶经验、身体状态、注意力等多重因素。如果动物近距离突然窜出,即便驾驶人立刻踩下刹车,受制动系统滞后性、雨天路面打滑影响,依然无法完全避免事故。驾驶人紧急避险的处置行为,有可能处置得当,也有可能处置失当,但处置行为不当不等于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事故发生。
3、仅仅依靠车辆行驶轨迹,就推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逻辑不成立,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同样的车辆轨迹,既可以人为故意造成,也完全可以因紧急避险操作失误形成。结合本案路窄、下雨路滑、视线受植被遮挡的客观环境,本次事故完全符合操作失误引发意外事故的特征。
4、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某第一时间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行为符合普通交通事故受害人正常处置反应,无反常迹象。
(四)鉴定意见与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冲突
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调查、事故性质认定的法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经过现场勘验、痕迹检验、调查询问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将本次事件定性为交通事故,交警经完整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人为故意制造事故的线索和证据,认定属于意外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机构单方鉴定,和国家机关依职权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结论相冲突。交警部门作为法定事故处理机关,调查程序、证据效力均高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商业鉴定,单方委托鉴定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证明力薄弱,不能单独作为保险拒赔的依据。
(五)主张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应当达到刑事级别的证明标准
保险公司以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主张免除理赔责任,应当承担高度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涉嫌保险诈骗罪,该事实认定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保险公司仅依据这份程序违法、超资质范围的单方鉴定,远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驾驶人存在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意图。相关保险诈骗嫌疑,应当交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而不能直接由商业鉴定机构作出认定。
综上:该份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越权、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推理不具备排他性、与公文书证(事故认定书)相互矛盾多重问题,依法不应当被法庭采信。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庭审充分质证,法院采纳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另行委托乙鉴定机构开展重新鉴定。乙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本次事故属于突发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并非人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理赔诉求得到证据支撑,案件取得有利结果。
办案启示:保险公司诉前单方委托的商业鉴定≠司法鉴定。诉讼中,人民法院并非当然采信,代理人可以从委托程序、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推理逻辑、证明标准、和公文书证冲突多个角度展开质证,否定其证据效力。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是保险拒赔的严苛事由,保险公司举证标准很高,不能仅凭车辆痕迹就推定主观骗保故意;涉嫌保险欺诈,应交由公安侦查。
2、遇到保险公司依据单方鉴定拒赔,被保险人应当保存好报警记录、出险记录、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全部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