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2-28
近日,由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湖城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圆满结果。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汪某(化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案件核心在于两份伤情鉴定意见的冲突、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刑事政策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从当事人被逮捕,到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再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苏湖城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高效的执行力,从证据链、犯罪构成、羁押必要性及情节考量等多个维度层层递进,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缘起邻里纠纷,七旬退休教师深陷囹圄
被不起诉人汪某(男,1956年出生,某大学法律系退休教师)与邻居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表现为相互扭打。案发后,蒋某前往医院检查,其CT报告显示“右侧第5前肋骨皮质扭曲”。然而,时隔两日后的复查CT报告却显示“右侧第4、5前肋不全骨折”。基于此,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5年6月30日,汪某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一位年近七旬、无前科劣迹的退休教师,因邻里纠纷锒铛入狱,其本人及家属陷入极度焦虑与无助之中。
二、律师团队火线介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扭转局面
面对汪某被逮捕的严峻局面,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湖城律师团队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律师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汪某,全面了解案情,并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转机所在。
在会见中,律师团队得知:汪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家中尚有90多岁高龄的父母需要其照料。本案因汪某未认罪且未赔偿故被逮捕,得知情况后,辩护律师会见后,通过沟通协调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力促汪某的女儿汪某某和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并于2025年9月9日由汪某某主动代父与被害人蒋某达成《刑事赔偿及谅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基于此,苏湖城律师团队于2025年9月12日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指出:
1.案件性质轻微: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汪某本人也有轻微伤,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要求;
2.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汪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七)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获得谅解的,应当依法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3.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汪某在会见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人道主义考量:汪某年事已高(69周岁),且需照料90多岁高龄父母,长期羁押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三、取保候审成功,为后续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律师团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迅速获得检察机关重视。2025年9月17日,闽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汪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将汪某予以释放。
从被逮捕到重获自由,仅用时20余天。这一阶段性的胜利,不仅让汪某及其家属重燃希望,更为后续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审查起诉阶段再发力:证据链现裂痕,鉴定意见真实性存疑
2025年10月22日,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湖城律师团队再次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深入挖掘案件核心证据的瑕疵,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中提出了三大核心辩护观点:
1.伤情演变违背医学常理,无法排除“二次受伤”可能:案发当日CT仅显示第5肋骨“皮质扭曲”,两日后却显示第4、5两根肋骨“不全骨折”。损伤范围扩大、性质加重,严重违背医学逻辑,不排除被害人在此期间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二次受伤”的合理怀疑。
2.CT影像资料真实性存疑,存在“造假”嫌疑:辩护律师比对鉴定意见所附CT照片,发现多张照片在心脏大小、心脏与肋骨距离、骨质增生特征及肋骨轮廓等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足以让人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同一人产生重大疑问。
3.鉴定方法存在瑕疵:后续一份仅凭“CT反片”技术推翻原始病历报告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方法本身易产生伪影,且所依据的原始影像数据真实性存疑,结论可靠性无从谈起。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依法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汪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五、 行为定性之争:“推搡”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在质疑证据的同时,辩护团队对案件的法律定性进行了深入剖析。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1.客观行为为“推搡”而非“击打”:所有在场证人(包括劝架人)均证实双方系“相互推搡”,无人目击被害人所述的“肘击”、“拳打”等故意伤害行为。汪某的行为符合“为摆脱被害人拉扯而实施的应急、防御行为”的特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2.主观上为过失而非故意: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从“打了一下”升级为“肘击加拳打5-7下”,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系孤证。汪某的主观意图在于摆脱纠缠,而非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即便造成轻伤后果,其主观罪过形式也应为过失,而过失致人轻伤依法不构成犯罪。
六、 情理法融合:情节轻微,促推社会矛盾实质性化解
即便退一步讲,假设证据无瑕疵、行为被认定为伤害,辩护律师团队依然提出了强有力的“情节轻微不起诉”辩护意见,精准回应了“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
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冲突起因于被害人无端怀疑,且在汪某主动离开后,被害人仍从家中追出,主动升级为扭打,对冲突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两根肋骨不全骨折”系骨折类型中最轻微的情形,对身体的损害程度远低于完全骨折。
3.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案发后汪某家属积极赔偿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4.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汪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作为退休教师一贯表现良好。
辩护律师团队强调,本案系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汪某不起诉,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办案结果: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苏湖城律师团队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全程精准辩护,检察机关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和事实,并经过公开听证,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2026年2月春节前的最后一天,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汪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汪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不起诉。
从被逮捕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意味着汪某在法律意义上未被认定为犯罪,避免了“刑事罪犯”的标签对其晚年生活及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启示:
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在面对看似“构罪”的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敢于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更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剖析行为性质,同时积极促成和解、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性机会,情理法并重,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供稿: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 苏湖城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