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1-12
怀孕本是女性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却可能遭遇职场权益被侵犯的糟心事。近期,某科技公司因擅自给孕期女职工调岗降薪,被仲裁委员会裁决补齐工资差额。
成洁律师将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清晰解读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边界,明确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与要求。
陈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月工资 15000 元(含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2024 年,陈某向公司告知怀孕事实后,等来的不是关怀与照顾,而是公司未经沟通协商便直接将其从研发名单中除名的决定。陈某对此明确反对,但未能改变公司的决定,无奈之下只得停止上班。
令人不满的是,该科技公司随后以陈某未参与研发项目为由,仅按照 3000 元 / 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孕期工资,与原工资标准相差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 15000 元 / 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需按 15000 元 / 月的标准补齐陈某孕期工资差额。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仅凭女职工怀孕就擅自调岗降薪?对此,成洁律师明确表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早已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更是清晰界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成律师解读
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调岗或减轻劳动量的两个必备前提:一是女职工确实不能适应原劳动;二是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即便符合上述条件进行了合理调岗,也绝对不能以此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这是法律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硬性保护。
成律师专业分析
回到本案中,成律师分析指出,某科技公司在未征求陈某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医疗机构关于陈某 “不能适应原劳动” 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从研发名单除名,属于典型的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违法行为。后续公司以陈某未参与项目为由大幅降低工资标准,更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支持陈某诉求的裁决,要求公司补齐工资差额。
成律师提醒
最后,成洁律师提醒: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孕期女职工遭遇调岗降薪、变相辞退等不公待遇时,也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也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成洁律师:
擅长劳动争议,房地产,合同,公司法,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