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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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涉嫌巨额职务侵占,律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被采纳

大律师网     2024-10-11

导读:2022年12月,我收到客户送来的锦旗,上书“崇法明德,鼎信天下,优质服务,为民解忧。”非常感谢客户对我的认

2022年12月,我收到客户送来的锦旗,上书“崇法明德,鼎信天下,优质服务,为民解忧。”非常感谢客户对我的认可和信任。客户之所以送我锦旗,是因为最近我帮他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初步结果比较好。事情是这样的:
2022年11月中旬,李女士(化名)找到我,说其丈夫胡某某(化名)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了,想委托我帮她丈夫进行辩护。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向胡某某初步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问题。另外得知,本案已刚刚移交检察院审查批捕了。鉴于此,当务之急是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争取为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
会见接结束后当天下午我便抓紧时间写好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准备提交检察院,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主要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与本案所谓被害人之间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从会见胡某某得到的信息得知,胡某某并不是本案所谓被害人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其并未与A公司或其管理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胡某某与A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为了操作收购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进行配合协作的合作关系。虽然胡某某在被刑拘前曾通过其妻子李某某的微信收过A公司关联人员王某每个月6000元的转款,收了大约5、6个月。但这笔款也仅是双方合作新三板股份收购事宜的合作经费,此前胡某某和王某也是这么口头约定的。再有,这些钱是王某个人转账过来的,只能证明胡某某与王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不能证明胡某某与所谓被害人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根据职务侵占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或与单位有管理被管理的关系,但本案中,胡某某并不是所谓被害人公司的员工,与单位也没有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二、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属于所谓被害人公司的财产,客体要件也不符合。
从会见胡某某得知,本案所涉款项是胡某某与所谓被害人A公司合作收购新三板公司股东股份完成后的收益款,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该收益款中既应该有所谓被害人的,也应该有胡某某本人的,这也符合业务合作的利益分配习惯。另外,从A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上有两个收款账户(一个是A公司指定的账户,一个是胡某某妻子的账户)也能说明这一点。如果仅是A公司的钱,那又何必将大部分的钱转入胡某某妻子账户呢?该结算清单证明,双方已进行了收益分配,胡某某只是取得了自己应得的部分,并未去非法占有所谓被害人的收益部分。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本案中,胡某某并未侵害所谓被害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故客体要件也不符合。
三、胡某某并无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从会见胡某某了解到的案情可以看出,胡某某与所谓被害人A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由此获得的钱款也是双方合作的收益款。现实际是因为所谓被害人A公司认为他们获得的收益太少了,要求增加收益分配比例而产生争执。胡某某也答应再多给他们一些,但对方还是不满意进而刑事报案。由此可见,本案实际是很典型的经济纠纷,并非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因为,胡某某自始至终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公司财物的目的,这些钱也不是所谓被害人A公司的。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一般是可邮寄给检察官的,但鉴于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7天,时间非常紧迫,于是我就直接驱车赶往检察院当面递交委托手续及法律意见。到检察院后才得知检察官提审去了,我只得又到检察院附近的邮局将材料进行了邮寄,这样检察官也能很快收到。
此后几天里,我与检察官就本案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我又向其详细阐述了我的法律意见,检察官是一位专业素养非常高的女性,她非常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意见,也开诚布公地表达了她的意见。经多次沟通,我与检察官都认为,如果嫌疑人能积极将钱款退回,将对案件处理非常有利,于是在检察官对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下,胡某某表示愿意退还大部分钱款,我也积极配合通知胡某某家属尽快想办法尽早退还大部分钱款。这时已经是周五了,检察官讲周末必须完成退款,因为下周一就到审批期限了。于是,我抓紧时间督促胡某某家属赶紧回老家办理退款事宜,经过周末两天的不懈努力,胡某某家属终于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将大部分钱款汇入了指定银行账户。周一上班后的下午,胡某某的家属给我发微信说,警方已通知她去为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了。这下,我心里悬着的石头才算落了地。
近日,在我的协助下,胡某某与A公司负责人也达成了谅解协议,拿到了谅解书,这对今后案件的处理非常有利。
通过本案的办理,让我更加体会到,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个案件都必须当成自己的事去对待,这是因为对律师来说,处理每个案件都是工作,但对于客户来说则是非常重要的事,客户将非常重要的事交给我们办理,就是对我们律师的高度信任,我们必须对得起这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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