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7-05
杨勇军律师
2016年,被告郭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80余万元。截止2019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57万元本金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10.23万元;以5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24%年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3.55万元的律师费。杨勇军律师代理该案后,积极相关材料准备并出庭应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分四个月偿还原告欠款,并要求依法免除其律师代理费3.55万元。依法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缓解了被告的资金困难。被告对些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