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及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制定了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奖励等具体的政策措施。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现在并没有晚婚晚育产假一说,具体享有多长的产假及陪产假,应以当地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怎么规定?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2020各省市晚婚晚育产假是怎么规定?
(一)规定
1、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2018年3月25日绝大部分地区晚婚晚育假取消。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具体时间
北京:98天产假。
安徽:若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河北为:98天;
天津:98天+(30天或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实得工资的奖励)
吉林:98天+60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重庆:98天+3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