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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流产假及生育保险的发放规定

产假规定 2018-09-18
导读: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而流产也有流产假,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小编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流产假及生育保险的发放规定,欢迎参阅及咨询!
劳动合同法流产假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原规定中,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生育保险的发放规定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原规定中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产假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法流产假及生育保险的发放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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