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7月4日以商贸函[2008]67号通知下达了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 通知称,2008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年-2007年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规范出口秩序,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度出口供货量。 通知要求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的通知(商贸函[2008]67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货物贸易禁止与限制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五金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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