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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人 2018-05-15
导读:法律赋予追偿权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那么担保人的追偿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详细资料,欢迎阅读。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

  实行的途径

  1、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2、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

  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2、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担保人的追偿权有什么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若有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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