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先生和李先生为多年好友,两年前,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二十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归还日期,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中,李先生找到何先生和张女士替他担保,何先生和张女士便在借条上签字载明“担保人何*、张**”。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尚有十五万元借款未归还;多次索要未果,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何先生与张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心信誉受到影响,之后何先生替李先生向王先生归还了15万元。谁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何先生在行使追偿权时遇到了问题。何先生疑问,这种情况他如何行使追偿权,除了向李先生追偿外能否向另一保证人张女士追偿?
律师观点
依照《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因何先生与张女士仅仅是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何X、张XX”,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何先生与张女士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何先生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其有权向债务人李先生追偿,也可以向张女士主张分担部分已还借款。对于张女士具体分担数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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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