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刑案例(分析)
导读: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全某娟到湛江市霞山区汇科购物广场二楼B82档口进行指甲美容,后将档口老板蔡浪约至怡福国际广场逛街,期间谎称做金饰生意的男性朋友前来一起逛街,该男性朋友会向陌生女子赠送金饰,但前提是蔡浪须收好身上所戴金饰不让其发现,由此骗得蔡浪的信任。二人后逛至一衣服档口时,蔡浪因试衣服而将身上金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653元)交由全某保管,全某娟趁机盗走上述财物。
二、分歧意见 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蔡某主动将财物交由全某娟保管,全某娟事实上已经拥有了对该财物的支配权,形成代为保管关系,全某娟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蔡某虽然将财物交由全某娟看管,但该财物并未脱离蔡某视线,属蔡某可控制范围内,全某娟乘蔡某不备,秘密将财物盗走,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全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蔡某的信任,继而乘其不备取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下面将结合一个案例分析盗窃罪判刑标准!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全某娟到湛江市霞山区汇科购物广场二楼B82档口进行指甲美容,后将档口老板蔡浪约至怡福国际广场逛街,期间谎称做金饰生意的男性朋友前来一起逛街,该男性朋友会向陌生女子赠送金饰,但前提是蔡浪须收好身上所戴金饰不让其发现,由此骗得蔡浪的信任。二人后逛至一衣服档口时,蔡浪因试衣服而将身上金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9653元)交由全某保管,全某娟趁机盗走上述财物。
二、分歧意见 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蔡某主动将财物交由全某娟保管,全某娟事实上已经拥有了对该财物的支配权,形成代为保管关系,全某娟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蔡某虽然将财物交由全某娟看管,但该财物并未脱离蔡某视线,属蔡某可控制范围内,全某娟乘蔡某不备,秘密将财物盗走,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全某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全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蔡某的信任,继而乘其不备取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从全某娟的作案行为全过程看,全某娟见到蔡某的财物,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意,又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蔡某并没有自愿将财物交由全某娟处分,全某娟欲占有的财物一直在蔡某的控制下,全某娟想方设法想将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但未得逞,后蔡某在试衣服时将财物交给全某娟临时看管,全某娟乘蔡某在试衣服对财物看管松懈之机,窃取仍在蔡某控制下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四
三、判决结果
近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全某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编辑:chanchan)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