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导致三级伤残的,已经属于极其严重的人身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支付23个月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作为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工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如工伤职工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生活护理费。
5、关于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扶助器具费等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数额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本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而在工伤认定审核完毕之后要对于伤残别进行认定,因为在赔偿金的发放时候要按照限定级别来进行发放,一般三级的伤残带鱼是一次性给付23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