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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 2018-04-28
导读: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系由法律规定产生。但其并不是一项与物权、债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易言之,抵销权必须依附于债权而存在,不得与债权相分离而为处分。同时,抵销权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本质上仍是债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
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

  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

  形成权说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以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

  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悖。

  请求说

  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

  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给付之诉。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

  折中说

  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

  依此说,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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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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