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其中,三次偷税行为是否可以无限期地计算?第三次偷税究竟应达到多大数额才予以刑罚处罚?根据《解释》,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1条,对于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此,《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数额都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逃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