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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案件审理阶段能否追加诉求或减少诉求?

简易程序 2024-02-22
导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追加或减少诉求是实践中常见问题。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原告有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提出反诉或者反驳。

民事案件审理阶段能否追加诉求或减少诉求?

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诉讼行为,包括确定和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增加、变更的诉求与原诉求无实质关联,或者会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同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不仅可以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反驳,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是对原诉求的“增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条件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是指在诉讼已经开始后,发现原诉状中未列明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对该诉讼标的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需要共同进行诉讼时,原告或法院主动将该主体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追加被告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追加的被告与原诉争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联系:即追加的被告必须是与案件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主体,其行为或状态对诉讼请求的实现有直接影响。

2. 追加的被告应当具有被诉资格:即追加的被告应当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原告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未能将该被告列入: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并不知晓或无法合理预见到该主体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4. 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被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以保障所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裁定追加其为当事人;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追加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该第三人的权益,或者案件的实体争议与该第三人有直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或法院可以主动申请或决定将该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使其参与到诉讼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

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条件主要包括:(1)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操作流程上,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追加第三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会裁定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后,未明确表示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予以审理。”

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原则上都允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或减少诉求(包括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但此类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诉讼经济原则,并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地进行。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进行,以避免因不当行使诉求变更权而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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