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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冒名顶替罪司法解释2021

立案侦查 2021-08-06
导读:冒名顶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之一,是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学、入职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那么冒名顶替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冒名顶替罪司法解释2021如何规定的?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
冒名顶替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2、对于组织、指挥者,适用冒名顶替罪,并且从重处罚;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触犯该罪过程中存在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择一重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冒名顶替罪司法解释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利益,均应以本罪处理。但是,对行为人非为顶替他人,在填报信息时出错,或因他人行为介入,如招录人员失误、他人出于报复而恶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报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手段不同;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

  (2)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3)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4)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第一种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种行为方式是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比如受贿行为,帮助请托人实施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则其行为既危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二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组织者、指使者,则不仅要根据本条从重处罚,也同样要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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