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出现以下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
(5)、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及附则共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予以废止。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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