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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一般拘留多少天?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12-21
导读:生活处事难免和别人有些许碰撞摩擦,这样的话就很容易造成双方受伤的情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轻微伤一般拘留多少天?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轻微伤一般拘留多少天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据此,如果你们打架时,双方都是一个人,也没有本条二款规定的情景之一,公安机关拘留行为人最多时间为十日,

  二、如果对方也殴打了你,依法对方也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拘留或罚款不能只处罚你一个人。你没有作鉴定伤情,不影响处罚对方(没有要求必须作伤情鉴定)。

  三、如果警察收了你500元钱,其行为就涉嫌收贿,如果给你处理不公,你可以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察部门举报。

  调解应该当面进行,警察从中传话是不符合规定的,可能存在水分。

  四、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个月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案件,伤情程度应当以法医鉴定意见为准。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及以下的,属于治安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双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是否形成协议依双方的意愿。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插手处理,但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等情况除外。

  2、一方或由群众报案至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应当调查案件事实、固定和收集证据。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主持调解,调解原则上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再进行一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如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且履行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调解达成协议的办案单位应当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如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公安机关程序结束,民事赔偿问题由被侵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三)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四)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五)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七)附加说明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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