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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公司如何支付工资?

生育保险作用 2018-08-17
导读:很多女职工在工作期间都会面临生育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公司如何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公司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有权领取生活费,当企业未依法向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发放生活费时,下岗待工人员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支付生活费。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即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在产前假之前,自女职工确认怀孕以后,固定的产检时间用人单位应算作该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以请假、旷工、早退等各种理由扣除该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在生育之后,有法定哺乳假六个半月,期间工资按该职工基本工资的80%发放;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长休假期,需开具医院的证明,且延长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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