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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8-08-17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许多学者提出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不仅如此,还应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网友提问: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解答:对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许多学者提

对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许多学者提出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不仅如此,还应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网友提问: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解答:对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许多学者提出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不仅如此,还应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所谓惩罚性赔偿金是指在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侵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以惩罚并威慑侵害人和他人再犯类似行为。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尤其是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一个有特色的重要制度。而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主张损害赔偿仅具补偿性,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无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越来越突出,在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之后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有的学者称其为双倍损害赔偿原则。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表明民法的惩罚功能在我国正逐渐受到重视。

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首要目的是惩罚和预防,即惩罚侵权行为人,使其在侵权行为中无利可图,同时告诫侵权行为人和其他人不要再做类似行为。所以笔者也认为惩罚性赔偿金不失为保护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威胁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有必要在统一产品责任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因为在某些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从营利角度出发,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有利可图,从而对消费者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将其利润建立在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上,如在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平托汽车油箱爆炸索赔案中,福特公司虽知其油箱设计有缺陷,但其董事会从商人角度出发计算出改进此缺陷的费用多于对预计事故支付的补偿性赔偿金,最终未对其缺陷进行改进而使消费者遭受严重伤害。所以,对那些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生产缺陷产品的制造商施以惩罚性赔偿金,剥夺其不法利润,有助于恢复社会公正。而且,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建立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是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一个方向(注:杨栋:《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第42页。)。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虽赞同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亦认为其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针对那些主观上有恶意且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即针对知道其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消费者利益而为之的经营者。此外,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并不是让受害人变成暴发户,因此其数额应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确定在一个合理的幅度之内(注:杨栋:《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第42页。)。对此,我们可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 通常情况下,美国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主要考虑下述因素:(1)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2)被告对这种可能性的认识程度;(3)该行为对被告的有利性;(4)该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对此的隐瞒;(5)该行为被发现后被告的态度及其行为;(6)被告的经济条件;(7)被告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各种处罚的综合效果; (8)原告所受伤害是否也是其对自身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的结果。 但同时,笔者认为对惩罚性赔偿金不宜设置最高限额。一是其本身难以确定,二是不利于消除某些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因此数额既要合理,又要确实起到威慑被告人和他人不再犯类似行为的作用,才能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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