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的孩子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送养的孩子对生父母一般没有赡养义务。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已经消除了他们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养后,孩子与养父母之间应当适用于父母与子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说,孩子成年后对养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而对亲生父母不再具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他们出于道德、情感或其他原因自愿赡养,法律并不禁止。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送养的孩子怎么登记户口?
送养的孩子办理户口需要以下步骤: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的婚姻状况等等。
2、登记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相关条例: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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