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XX市XX区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市XX街
法定代表人:任XX,总经理
电话:XXXXXXXXXXX
因原告XX(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所地在XX省XX市,而非XX市XX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XX市XX区内的证据。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市XX区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多种侵权行为的管辖确定基本案情
上诉人XXXX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同一诉讼,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XXXX公司、HP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XX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都不在XX,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分析
1、关于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专利的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的一审案件都有管辖权,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2、关于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的是,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因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审被告XX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XX超市有限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在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上诉人XXXX公司及原审被告XXSBE公司的侵权行为为制造,因此,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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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