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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大律师网 2018-06-13    0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

【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在德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首先体现在1986年制定的《废物管理法》中,为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该法强调要使用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以循环的包装系统。1991年,德国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者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实现了包装材料上所附的充分使用的义务不随商品流转而转移的目标,从法律上确保了包装材料的充分回收利用。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1994年7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该法案明确了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新措施,其中心思想就是实现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该法要求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在生产和消费的初始阶段不仅要注重产品的用途和适用性,而且还要考虑该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终结时如何回收的问题。生产者要对废弃物的避免产生、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和环境妥善处理等负责。1996年10月,德国的《循环经济法》生效,该法要求生产者要对其产品承担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从研制新产品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产品必须寿命长、维修便利、可拆除或者重新利用。生产者要承担废物利用或清除的费用。

日本经济在二战结束后进入了高度增长期,在20世纪末,成为“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浪费型社会。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重视生产和消费,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采取“抑制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合理的处理废弃物,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的负担”的对策,于2000年12月制订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与责任。规定了生产者的“排出者负责”,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责任,包括产品的事前评价、回收产品、循环利用等,促进使用再生品,由危害环境的企业负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较德国和日本落后,但也在逐步地施行。美国政府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废弃产品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认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进行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目前,美国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领域。如IBM公司有偿从个人和小企业回收任何品牌的计算机,消费者必须将自己的计算机包装好送往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将可用的计算机通过一家非盈利机构捐献出去,不能再使用的废弃计算机则进行回收处理。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关于废弃物的立法中都有体现,其共同之处在于,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并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循环使用和其他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置。生产者在产品设计中有义务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于废弃产品的分解和回收,如何再利用和再循环,并负有召回、处理和承担回收费用的责任,使生产者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承担责任,使生产者在生产和设计时就把环境保护的因素考虑进去,责任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消费、回收处置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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