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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遗产继承纠纷 2018-05-07
导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的详细内容,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了解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男子王X诉称,弟弟王乙(化名)XXXX年X月去世,父母分别在XXXX年X和XXXX年X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王X在XXXX年XX月、XXXX年X月和XX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百分之五十。父亲在XXXX年XX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王甲X将弟媳杨X和侄女王X乙(化名)告上法庭。

  杨X与王X乙在一审中辩称,王X在XXXX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王X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王X乙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由于王乙、王乙的母亲先于王某X去世,故其遗产由王X、王乙、王X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王X占六分之一份额,杨X和王X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王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XX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经鉴定,杨X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王X所写。在王X没有证据证明杨X和王X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王X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杨X和王X乙提交的遗嘱为王X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综上,XX市一中院驳回了王X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多份遗嘱怎样确定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从以下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的全部内容,在公证与未公证的遗嘱中以有公证的遗嘱为准,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在线律师欢迎您的咨询。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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