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子王X诉称,弟弟王乙(化名)XXXX年X月去世,父母分别在XXXX年X和XXXX年X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王X在XXXX年XX月、XXXX年X月和XX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百分之五十。父亲在XXXX年XX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王甲X将弟媳杨X和侄女王X乙(化名)告上法庭。
杨X与王X乙在一审中辩称,王X在XXXX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王X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王X乙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由于王乙、王乙的母亲先于王某X去世,故其遗产由王X、王乙、王X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王X占六分之一份额,杨X和王X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王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XX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经鉴定,杨X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王X所写。在王X没有证据证明杨X和王X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王X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杨X和王X乙提交的遗嘱为王X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综上,XX市一中院驳回了王X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多份遗嘱怎样确定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从以下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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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