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小童2007年出生,是某偶像团体成员A的粉丝;1999年出生的阿伟也十分崇拜A,还是其应援团队的负责人之一。
阿伟还在某线上平台注册经营店铺,专门高价出售A的周边物品,并将店铺所得用于购买A的应援专辑,以获得专辑附赠的打榜投票权。
彼时尚未成年的小童使用其母亲和好友的手机号,在该线上平台注册账号,数月间在多家店铺消费近15万元。
其中短短一个月内就在阿伟的店铺消费6万余元,消费时多为夜间,直至多笔大额消费被母亲发现。
小童的母亲在与平台及网店协商返还款项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交易无效。
本案中,小童是十四周岁,她是未成年人,她的消费行为是在短时间内的密集大额消费,超出了她的年龄和智力的认知。
监护人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所以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本案中阿伟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却是变相为有关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
法院一审判决阿伟返还小童436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小童作为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童在短时间内进行密集大额消费,明显超出了她的年龄和智力认知范围,且其监护人并未进行事后追认,因此该消费行为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在此案中,阿伟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却是变相为有关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法院一审判决阿伟返还小童43600元,二审维持原判,正是基于对小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的认定,以及阿伟主观上放任小童大额消费情形的考量。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小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商家在面对未成年人消费时,必须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
三、未成年人、监护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均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
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法律不苛求其完全预见高额消费的后果;监护人则负有法定的监督与教育职责,应合理管理支付工具、关注子女网络活动,若长期放任不管,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在退款比例上可能受到影响;而网络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规定,必须建立完善的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消费提醒及退款机制,主动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
一旦发生争议,平台不能以“用户自愿”为由推卸责任,而应积极核查用户身份,配合处理退款请求。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消费金额、频率、监护人监管情况及平台防控措施等因素,判定各方责任比例。
值得强调的是,即使监护人存在疏忽,也不必然导致全部损失由其承担,平台若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