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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屋涨价 中介吃差价引纠纷案

2018-05-04
导读:房屋纠纷是房产买卖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2018年房屋涨价 中介吃差价引纠纷案件!

  房屋纠纷是房产买卖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2018年房屋涨价 中介吃差价引纠纷案件!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30日,王先生和房屋中介茂群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王先生以净付款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位于上海重庆北路上的二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权。这类房屋因为没有正式产权,属公房性质,因此只能进行承租权的买卖。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125万元房款。随后,中介方让王先生与房屋承租权人王女士面对面坐下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与转让人王女士碰面后,王先生发现,合同约定的确实转让价格仅为86万元。

  这比王先生此前签订的定金合同上130万元的转让价格便宜了44万元。因此,王先生上诉到法院,要求中介方退还其已经支付的125万元中的差价39万元。王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原定购房款的2%中介费2.6万元,以及26元交易手续费。

  但中介方却认为,己方此前已有一名工作人员在8月28日,也就是与王先生签订定金合同前两天,以支付5万元定金的方式,向王女士购买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约定到手价人民币86万元。因此,中介方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中介公司已经不再是居间服务提供方,而直接成为“卖房人”。因此,中介公司不应当返还差价。

  【审理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介公司返还王先生房屋差价36多元。中介公司不服,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虽然觉得自己付了5万元定金给卖房人,自己就成为权利人。但根据法院规定没有进行过户手续的,都不能算是实际权利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中介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建议买卖双方当事人“见面交易”。签订居间合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悉数到场,并要求权利人本人签字。权利人本人没有当场的,要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

  律师建议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从看房、商谈到签订合同时,尽量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以备以后出现纠纷时掌握有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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