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要与丈夫李某诉讼离婚,现在有两套房屋想知道如何分割对自己最为有利。第一套房屋是陈某婚前所有,陈某李某结婚后,李某的户口迁入此房内,婚姻存续期间遭遇动拆迁,双方协议后选择以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的方式获得拆迁补偿,未额外支付其他价款。入住新房屋后,夫妻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为了不至于流落街头,双方在拆迁前,购买了A村人赵某的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人承认房屋为夫妻双方所有,有购房合同,但没有产权证,不能登记。现陈某与李某协议未果,欲主张与其诉讼离婚,想咨询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及所涉及到的房屋上所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的问题。
【争议】
1. 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婚前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装修装潢等所产生的费用,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卖方也认可的小产权房,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涉及分割应该如何分割?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房屋所有权问题
房屋在婚前为一方独立所有,婚后遇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将因拆迁时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常见的拆迁过程中的补偿确定方法有两种,“数砖头”和“数人头”。
二、装修装潢产生的费用问题
夫妻双方在一致同意后对双方共同生活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潢,通过夫妻公有财产进行了负担。我们应将装修装潢这部分认定为《婚姻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本案的陈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按照《婚姻法》第19条所做的约定。故而对于夫妻生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同意所必须的装修装潢,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出资,婚后共同共有。同时,装修装潢为附加在房屋上的一些属性,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在第一部分中对于房屋所有权问题研究后得出的结论,装修装潢的出资不会影响到房屋为陈某婚前财产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经由前述分析,陈某享有房屋所有权,装修装潢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陈某可以就装修装潢的部分对李某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
(一)小产权房定义
首先现对小产权房下定义,小产权房是指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住宅项目。在该案中,陈某与李某共同购买的赵某的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但出售人承认已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和李某。符合我们常说的小产权房的定义。
(二)小产权房在实践中的处理
由于小产权房归根结底是违背国家出台的多项规定的,比如:2008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而,在法院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会对小产权房的问题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讨论之列。
如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三终字第24号,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为不予处理,“对此房屋的产权有争议,可另辟途径处理”。由于不予处理的判决,并不利于案结事了,所以,也有法院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态度为只处理房屋的使用权。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1号。
为避免法律风险,法院不会将小产权房这种原本是非法的房屋,通过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来将其洗白,即:认可其中一方或夫妻双方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最多也只是对使用权进行一定的分配。
在当事人的诉请中,我们了解到陈某希望通过对该部分财产的分割,获得一笔相应的赔偿而非房屋的使用权。故而,在该案中,我们建议陈某与李某就该套小产权房进行协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这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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