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试用期是否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06-08
导读:在用工之日即应订立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前后无关,但试用期应约到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试用期是否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之日即应订立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前后无关,但试用期应约到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试用期是否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段XX,女,2016年5月入职于A单位,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但是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3月单位才与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段XX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协商无果后,段XX向南京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受理后指派法援团律师王斌代理本案,帮段XX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 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倍差额。

  【争议焦点】

  1、A单位与段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算点是从2016年5月份开始还是从8月份开始,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A单位与段XX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不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听取双方的陈述,对证据进行评判,并根据双方的观点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单位支付段XX调解金10000元。

  【律师点评】

  1、段XX在试用期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正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律条款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关系,是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是看劳动者是否与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即便是在试用期,因为劳动者向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为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补签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开始满一个月后,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对于补签劳动合同的,关键是看补签的落款日期,如果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时签字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用工开始的时间,那么对于以前的期限是追认的,用人单位是不用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补签的落款日期是签字之日,那么对于以前的期限未追认,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至签字之日之间的期限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因为A单位让段XX补签劳动合同时,签字落款日期是2016年8月,没有涵盖试用期的5-7月,依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于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A单位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对于落款日期以后的期限,相当于段XX的追认故该时间段A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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