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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解雇书没写明理由 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8-06-21
导读:有些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出具的解雇通知中仅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列明解雇理由。这种做法或多或少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8年解雇书没写明理由 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出具的解雇通知中仅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列明解雇理由。这种做法或多或少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8年解雇书没写明理由 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5日,陈XX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次日就职,2015年9月22日因陈XX违反XX公司规章制度,XX公司于9月23日向陈X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决定从2015年9月2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陈XX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陈XX的请求不予支持,陈X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XX公司单方作出解除与陈X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通知到达对方有效。双方均确认XX公司在2015年9月23日向陈X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在陈XX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应当由XX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XX公司的书面通知并没有载明单方解除的理由,故应当视为未书面通知陈XX公司作出单方解除的理由。虽然XX公司主张在发送书面通知时告知陈XX解除原因为陈XX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XX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且陈XX不予认可,故X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XX公司在仲裁阶段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在2015年9月23日已经发生,XX公司当时未告知解除事由,事后口头补充解除事由,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故应当认定XX公司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告知陈XX解除事由。XX公司没有提出解除的理由即作出单方解除的决定,应当视为无理由单方解除,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陈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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