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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单独将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018-06-25
导读:《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8年单独将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8年单独将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XX与杨XX于20XX年XX月XX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在XX县房产管理所登记时间为20XX年1月12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XX年XX月XX日,张XX与XX县XX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XX向XX银行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等。王XX自愿以涉案房屋为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XX银行经审核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与王XX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前述《个人借款合同》等。次日,XX银行就涉案房屋依前述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20XX年XX月,杨XX以其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纠纷,且对王XX将涉案房屋抵押给XX银行不知情为由,将王XX及XX银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另外,杨XX与王XX两人曾因离婚纠纷在XX县法院分别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本案审理期间二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审理概况】

  XX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XX与王XX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存在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另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已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因依赖该登记而取得物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X,共有人情况为单独所有,故XX银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XX即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王XX自愿以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是有权处分行为,XX银行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状况与王XX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国对不动产权采取登记公示,只有登记才依法获得保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由此可知,已经取得房屋共有权证的共有权人,如果未经其书面同意,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或基于习惯,或认为房屋当然为共有,仅登记一方为单独所有人,由此与第三者引发纠纷。对房屋共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除了依据婚姻关系,还可以依据继承、赠与、约定等多种合法方式取得。因此,即使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的配偶(最大可能的共有人)书面同意,也无法穷尽其他共有人。所以,如共有人未取得共有权证,抵押权人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当然有效,以保证正常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当然,在确认抵押权效力的前提下,共有人的权利仍需要保护,共有权人可基于共有关系向抵押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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