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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2018-06-27
导读:婚后购买的夫妻共有房产,因为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感情破裂后,被一方偷偷卖掉了,房子过户给了买家,卖房款也被马上转走了,而另一方只能无奈走上漫漫维权路。现行法律范围内却是可以做到的事情。2018年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婚后购买的夫妻共有房产,因为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在感情破裂后,被一方偷偷卖掉了,房子过户给了买家,卖房款也被马上转走了,而另一方只能无奈走上漫漫维权路。现行法律范围内却是可以做到的事情。2018年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夫妻共有房产被登记产权人一方偷偷卖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购房人是善意购买,即不知道所购房屋为夫妻共有房产。

  对于购房人而言,其只需要信赖房屋产权登记即可,法律并不要求购房人对房屋背后的实际所有人进行调查。

  2、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合理房款。

  这里的“合理房款”指支付的房屋价款与房屋出售时的市场价相当,不能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必须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买家只支付了合理房款,还没办理过户,配偶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买卖无效,追回房子的。但一旦完成交易过户,房子变成买家的了,房子就再也追不回来了。

  记住,这种房子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产交易中心是不要求没上产证的另一方到场签字的,也正因为如此,房子才能卖掉的,否则都不能过户,谁来买,是吧。

  当然,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事就不可能发生了,或者哪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和睦的,谁会去偷偷卖掉又或者哪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感情也破裂了,但凡有点良心也不会偷偷卖掉的。所以说这是很小概率事件。

  【示例】

  小吴和小李2006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在XX市XX路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吴名下。

  2011年3月,小李向XX市杨浦区法院起诉离婚,因小吴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1年5月,小吴将XX路房屋偷偷出售给买家小王,小王按市价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2011年7月拿到产权证。当月小李发现XX路房屋被私自卖掉后马上向杨浦区法院起诉,要求房屋转让无效,同时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小吴名下,但被法院驳回。

  虽然小李已无法追回房屋,但小李仍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小吴的卖房款。而且小吴私自卖掉房产的行为属于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这会成为法官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可以对小吴予以少分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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