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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裁刑事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 刑事违法如何追缴赔偿?

2018-07-05
导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的案件。 2018年裁刑事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 刑事违法如何追缴赔偿?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的案件。 2018年裁刑事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要经过哪些程序?刑事违法追缴赔偿?

  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卜XX以XX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XX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XX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XX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违法,提出XX省公安厅赔偿经济损失316.6万元等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卜XX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XX省公安厅立案侦查,于1999年9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XX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晖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XX自1995年1月起承包经营XX省XX投资公司XX业务部(以下简称XX部)期间,未经XX省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授权,安排其聘用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XX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此假印章伪造XX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给XX交易所的担保文书,获得了XX部的营业资格,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卜XX在承包经营XX部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造成103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作为XX部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将XX部资金9173.2286万元挪用,用于其个人所有的新晖公司投资及各项费用,与XX部经营业务没有关联,且造成的经济损失由XX部、XX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应视为卜XX挪用证券部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XX省公安厅追回赃款1689.05万元,赃物、住房折合1627万元;查封新晖公司投资的价值2840万元房产和19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8106.05万元。卜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决:一、卜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赃款、赃物共计8106.05万元予以追缴。卜XX不服,提起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刑事判决认定查封和判令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即指卜XX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XX村土地”使用权。2009年8月4日,卜XX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卜XX刑事犯罪案发后,XX银行人民桥支行(原系XX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行)以与卜XX、XX部、XX公司存在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为由,于1999年12月28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还以与XX部、XX公司存在担保借款纠纷,拆借资金合同和保证金存款协议纠纷为由,于2000年3月10日,同时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2000年4月19日,XX省公安厅致函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依法移送XX省公安厅统一侦办。2000年7月15日,XX区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民事案件移送XX省公安厅。2000年8月24日,XX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对“XX村土地”进行查封。对(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诉XX部、XX公司的拆借金额2500万元债务纠纷案件,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01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XX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同时通知深发行、XX公司、XX部已将该民事案件移送XX省公安厅。XX省公安厅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对“XX村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被害单位XX部,用于抵偿XX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民事案件中卜XX以XX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的债务。

  再查明:在卜XX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认为XX部向该行融资2000万元,只清偿1200万元,余款800万元逾期未付,以债券回购协议纠纷为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卜XX及XX部、XX公司,要求连带清偿欠款8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卜XX返还给深发行2570016元及使用2000万元期间的利息;卜XX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XX部和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已由深发行与XX公司达成和解,以其他财产抵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XX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XX公安部公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卜XX在承包经营XX部期间,未经XX公司授权,私刻XX公司印章并冒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他人开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XX部资金9173.2286万元,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对包括卜XX以新晖公司名义投资的“XX村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共计价值8106.0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1950万元)的赃款、赃物判决予以追缴。卜XX以新晖公司出资购买的该土地部分使用权属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将新晖公司投资的“XX村土地”价值1950万元的使用权作为卜XX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赃物的一部分予以追缴,卜XX无权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追缴的财产要求国家赔偿。

  关于卜XX主张XX省公安厅以“XX村土地”抵偿其欠深发行800万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16.6万元的主张。在卜XX涉嫌犯罪案发后,深发行起诉卜XX及XX部、XX公司800万元债券回购协议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并已执行。该案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移送XX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发行起诉卜XX及XX部、XX公司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不是同一民事案件。XX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判决追缴的价值1950万元的“XX村土地”使用权发还给其侦办的卜XX以XX部名义拆借深发行2500万元资金案的被害单位,具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其利益。卜XX主张XX省公安厅以“XX村土地”抵偿其欠深发行800万元,与事实不符。卜XX要求XX省公安厅赔偿违法返还“XX村土地”造成其316.6万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XX村土地”已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追缴,赔偿请求人卜XX主张XX省公安厅违法返还土地给其造成316.6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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