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2018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以下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魏某的丈夫因轻信朋友谎言,被骗了100多万块钱。这100多万里,很多是借周围亲戚朋友的钱。后来这个骗子朋友被抓入狱,诈骗钱款无法追回。魏某丈夫面临亲戚朋友的催债,无力还钱遂选择“失踪”。于是债主们找到了魏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丈夫的借款。
【争议】
那么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丈夫所借债务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且自己对这些借款毫不知情。此外她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明细,证明自己工作稳定且工资不低,没必要借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即使丈夫借钱的事实存在,也应是他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出借人虽未与魏某丈夫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但根据他们提供的转账凭证,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但本案所涉及款项,均通过魏某丈夫的账户转账,并未由魏某经手,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魏某知道该笔借款。由此推断,该笔借款不属于魏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此外从魏某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可知,她没有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大笔举债,也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利益。即概括来说,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
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魏某的丈夫所负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魏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或者该借贷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下面将详细列举: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这里所说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负债务应当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类似为购房负担的债务。其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还包括教育投资。
(二)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
婚前购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所负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但是当该房产或其变卖的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时,基于该房产的个人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
(三)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也有以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前一种所负债务当然为共同债务,后一种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则生产经营中负担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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