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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2018-07-09
导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018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018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案情回放】

  李XX个体经营XX游乐场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XX与黎XX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黎XX投资83万元,占51%的份额,游乐场仍由李XX经营管理,李XX每年给予黎XX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双方再按份额比例分配营业利润。双方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前,黎XX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李XX账户;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黎XX再次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至李XX账户。后双方发生矛盾,黎XX诉至法院,要求李XX和尹XX(李XX之妻)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李XX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黎XX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关系进行退伙清算;尹XX辩称对于李XX与黎XX合伙经营的项目并不知情。

  【民间借贷问题】

  一、仅有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仅持一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将另一方当事人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的,不在少数,且多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当前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由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已实际支付借款。因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若仅有借贷合意而未实际出借借款,此时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只有当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生效。但仅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款合同的,应否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原告(持有支付凭证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该款项的交付凭证,但无借款合同的,此时,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2、被告(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及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就该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若不能举证,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届时,法庭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上述案例中,黎XX持20万元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向法院主张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李XX抗辩主张该2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加以证明;但该20万元交付在前,《投资合作协议书》签订在后,且协议书中没有对该20万元进行约定和确认,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书》并不能证明该20万元系投资款,李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该20万元为借款。

  二、约定了固定回报的投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一句人尽皆知的俗语。投资入股或入伙最本质的特征即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而借贷关系是出借方不承担经营亏损风险,到期按约定向借款人索取回报。上述案例中,李XX与黎XX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李XX每年给予黎XX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双方再按份额比例分配营业利润。从该约定中可以得出,该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因此,李XX辩称双方系合伙法律关系,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夫妻一方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单方向他人借款,该笔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2018年1月16日前,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尽相同,但在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18〕2号文件《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统一了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裁判观点。

  根据法释〔2018〕2号司法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该种情况下,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不知情一方的事后追认;二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债务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

  上述案例中,黎XX虽举证证明了该80万元出借款发生于李XX与尹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尹XX辩称对此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黎XX无法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了李XX和尹XX的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了其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黎XX的该项诉讼请求,认定该笔借款为李XX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借贷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保险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

  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不利影响。再比如说,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

  二、保证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何处理?

  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

  四、利息

  (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

  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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