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2018夫妻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夫妻债务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举债人配偶主张权利的,由债权人就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以下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就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举债人的配偶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能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由担保人个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注意举证责任的转化。
1、在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
2、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也存在着举证责任的转化。
在债权人或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就应转移到担保人的配偶一方,由担保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担保人配偶一方能够证明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没有获利,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担保人配偶不能证实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解读】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夫妻举债一方主张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举债一方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也应举证证实。
2、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给公民个人时,为避免利益受损,应做到以下六点:
(1)由举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并按指纹。要求举债夫妻双方在签字的同时加按指纹,是为了避免债务人书写借条的时候故意改变书写习惯、字体等,导致无法确定借条是否本人书写的时候,可以通过指纹鉴定方式确定债务人。
(2)债权人或债权人委托的人亲自见证夫妻双方签字按指纹,以免出现他人代签字、代按指纹的情形。
(3)由债权人一方自己提供书写借条用的纸、笔。实践中确实发生过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有的是书写借条一方利用褪色笔书写借条,有的是书写借条一方在事先准备的笔记本上由他人先写好一张借条,再当着债权人的面书写一张借条,但实际上从笔记本上撕下的借条是他人事先写好的借条。
(4)对于大额现金,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举债夫妻的银行卡账户内。
(5)在举债夫妻要求将款项汇到第三方账户时,应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上注明是借款方指定的汇款账户、款项汇至该指定账户即视为债权人出借款项义务完成。
(6)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并及时办理抵押手续。
3、就民间借贷而言,债权人在起诉时,无论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是夫妻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签字,可以同时起诉夫妻双方,以便于将来的执行。
主要原因有二:
(1)最高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的通知中,有“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实体判决中没有承担责任的夫妻一方,债权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就没有了这个障碍。
(2)未经审判程序,债权人不能通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使夫妻未举债方成为被执行人。即属于这种情况。但如果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就没有了这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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