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怎么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指引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设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
《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XX公司与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经东法民四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货款483158.24元,但至今未履行。
XX公司于2008年11月被原审法院作出的东中法破字第11号之四民事裁定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及审计单位陆续发现,作为XX公司股东的曾小明、成华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戴曙阳不仅将他人财产作为XX公司的财产虚报登记、以股权抵偿债务,而且将公司6000余万元资金通过私存、他存、境外存等方式转移,甚至在把XX公司绝大部分资产入股公司时也未按法定要求通知债权人,在XX公司陷入无法经营的状况下仍向XX公司及其他债权人赊购产品,导致XX公司因负债近亿元无力清偿被裁定破产。
法院查明:XX公司管理混乱,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故意藏匿毁损财务资料,导致管理人至今无法查清资产,包括XX公司在内的二百余名债权人的损失难以弥补。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也未果。
当事人诉求
XX公司诉称:XX公司股东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请求XX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小明等等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曾小明等辩称:作为XX公司股东,仅能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小明存在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XX公司的公司财产与曾小明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情形,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XX公司股东,曾小明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权利,维护公司财产和人格独立。本案中,XX公司存在公款私存、公款他存的情况。曾小明等利用其对XX公司的控制,让XX公司承担A公司的运营费用,并由A公司收付XX公司在海外的货款,由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收付公司在境内的货款,其行为为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大开方便之门,使XX公司丧失了独立财产与人格,构成公司股东权利的滥用,严重损害了XX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判决曾小明等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股东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和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加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滥用行为具体可表现为资本显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控制和不正当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明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仍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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