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其中明确的几大原则: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要说明的是,《新解释》并没有废除,也不可能废除《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原则,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正像最高法所强调的是基于“问题导向”,“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之前第24条饱受批评,但其初衷并没有那么不堪,是为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仔细对比《婚姻法》和24条,就可以发现后者对前者的“加码”。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属于例外。
法律是要求负债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才是共同负债;而24条则是“共债推定论”,不再以严格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限制前提。最高法在2004年推出这个“共债推定”,并没有男权主义的野心,只是一种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便捷(也可能是武断)的司法政策。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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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