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司法原因,下面就来介绍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以上所述的那种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其它行为均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诉。但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八种行为之外的其它罪名时,仍然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首先,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