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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义是什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有哪些?

2018-12-20
导读: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知识产权一词,关于知识产权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行为,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义是什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有哪些?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义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有哪些?

  1.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

  2.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也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不同的侵犯对象,法律或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较大,

  其司法解释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所谓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知识产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以及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影响无法挽回等。这里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和造成重大损失,则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重要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任何一种,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一个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资格。这里的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人。单位,则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且不受所有制或经营形式的限制。具体来讲,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依法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都可以成为非法人单位。

  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数犯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这类犯罪故意的核心。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

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

  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普通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用效果较之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正常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3.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 “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打击不力。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致使实践中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的罚金适用标准不统一;对侵权商品径行按照市场中间价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出现处罚偏重甚至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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