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纠纷适用的法律,主体法主要就是《婚姻法》,其中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纷争,可能会用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程序法适用《民事诉讼法》。
1、《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法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中含盖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基本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2、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土地纷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程序法适用《民事诉讼法》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在诉讼履行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