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1、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信息资料。需要参与诉讼,当事人需要有诉讼的资格,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资料来证明。自然人要有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而公司、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等材料,信息有变更的,需要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2、证明债务存在的资料。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提供基本的证据资料,出了身份信息资料之外,还要提供债务纠纷确实存在的证据,例如,借贷关系的,提供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条欠条;买卖关系的提供运货单、签收单等材料。
3、已还款或者到期不还款证据。欠条等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外,还需要有证明对方到期债务拒不还款的证据或者是已经还了一部分,剩下部分余款未还的证据,例如还款承诺书等等。
4、证明对方拒不履行债务的证据。例如,有录音材料证明对方拒不履行债务,或者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债务到期不还的情形,最好有证明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5、在债务关系中,有担保人或者是有介绍人等中间人的,也需要提供这些中间人的信息资料,如中间人是单位的,也需要提供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